任何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所禁运的全部商品和材料,包括易燃、易爆、易腐、有压缩气体、有毒等危险品或液态类易泄露物品;

淫秽物品及盗版知识产权物品(仿冒名牌产品等)、古董、不明粉末状物品、化工产品、有价证券等中国海关明文规定禁止进出口的物品及进口国海关禁止进口的物品均为“禁止物品”。

谨慎收寄,电池及含电池的电子产品,不明药品,处方药品,刀具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1】

一、动物及动物产品类

(一)活动物(犬、猫除外【2】),包括所有的哺乳动物、鸟类、鱼类、两栖类、爬行类、昆虫类和其他无脊椎动物,动物遗传物质。

(二)(生或熟)肉类(含脏器类)及其制品;水生动物产品。

(三) 动物源性奶及奶制品,包括生奶、鲜奶、酸奶,动物源性的奶油、黄油、奶酪等奶类产品。

(四)蛋及其制品,包括鲜蛋、皮蛋、咸蛋、蛋液、蛋壳、蛋黄酱等蛋源产品。

(五)燕窝(罐头装燕窝除外)。

(六)油脂类,皮张、毛类,蹄、骨、角类及其制品。

(七)动物源性饲料(含肉粉、骨粉、鱼粉、乳清粉、血粉等单一饲料)、动物源性中药材、动物源性肥料。

二、植物及植物产品类

(八)新鲜水果、蔬菜。

(九)烟叶(不含烟丝)。

(十)种子(苗)、苗木及其他具有繁殖能力的植物材料。

(十一)有机栽培介质。

三.其他类

(十二)菌种、毒种等动植物病原体,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细胞、器官组织、血液及其制品等生物材料。

(十三)动物尸体、动物标本、动物源性废弃物。

(十四)土壤

(十五)转基因生物材料。

(十六)国家禁止进境的其他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注:1、通过携带或邮寄方式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并具有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不受此名录的限制。

2、具有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证书和疫苗接种证书的犬、猫等宠物,每人仅限一只。

中国海关禁限进出口物品

1、各种武器、仿真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

2、伪造的货币及伪造的有价证券;

3、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4、各种烈性毒药;

5、鸦片、吗啡、海洛因、大麻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

6、带有危险性病菌、害虫及其它有害生物的动物、植物及其产品;

7、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它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或其它物品。

中国邮政局禁运品规定

(一)各类武器、弹药。如枪支、子弹、炮弹、手榴弹、地雷、炸弹等。

(二)各类易爆炸性物品。如雷管、炸药、火药、鞭炮等。

(三)各类易燃烧性物品,包括液体、气体和固体。如汽油、煤油、桐油、酒精、生漆、柴油、气雾剂、气体打火机、瓦斯气瓶、磷、硫磺、火柴等。

(四)各类易腐蚀性物品。如火硫酸、盐酸、硝酸、有机溶剂、农药、双氧水、危险化学品等。

(五)各类放射性元素及容器。如铀、钴、镭、钚等。

(六)各类烈性毒药。如铊、氰化物、砒霜等。

(七)各类麻醉药物。如鸦片(包括罂粟壳、花、苞、叶)、吗啡、可卡因、海洛因、大麻、冰毒、麻黄素及其它制品等。

(八)各类生化制品和传染性物品。如炭疽、危险性病菌、医药用废弃物等。

(九)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以及淫秽的出版物、宣传品、印刷品等。

(十)各种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如尸骨、动物器官、肢体、未经硝制的兽皮、未经药制的兽骨等。

(十一)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明令禁止流通、寄递或进出境的物品,如国家秘密文件和资料、国家货币及伪造的货币和有价证券、仿真武器、管制刀具、珍贵文物、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

(十二)包装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或者损毁其他寄递件、设备的物品等。

(十三)各寄达国(地区)禁止寄递进口的物品等。

(十四)其他禁止寄递的物品。

更多规定请联络客服索取最新资料。

EMS禁止寄递的物品

  1. 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寄递的物品;
  2. 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放射性和毒性等危险物品;
  3. 反动报刊、书籍、窗口或者淫秽物品;
  4. 各种货币;
  5. 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
  6. 容易腐烂的物品;
  7. 活的动物(包装能确保寄递和工作人员安全的蜜蜂、蚕、水蛭除外);
  8. 包装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或损毁其它邮件设备的物品;
  9. 其它不适合邮递条件的物品。

国际物流禁运品

 

(一)快递禁运品:

1、难以估算价值的有价证券及易丢失的贵重物品,如:提货单、核销单、护照、配额证、许可证、执照、私人证件、汇票、发票、本国或外国货币(现金)、金银饰物、人造首饰、手机。

2、易燃易爆、腐蚀性、毒性、强酸碱性和放射性的各种危险品,如:火柴、雷管、火药、爆竹、汽油、柴油、煤油、酒精(液体和固体)、硫酸、盐酸、硝酸、有机溶剂、农药及其它列入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的“化学危险品实用手册”中的化工产品。

3、各类烈性毒药、麻醉药物和精神物品,如:砒霜、鸦片、吗啡、可卡因、海洛英、大麻等。

4、国家法令禁止流通或寄运的物品,如:文物、武器、弹药、仿真武器等。

5、含有反动、淫秽或有伤风化内容的报刊书籍、图片、宣传品、音像制品,激光视盘(VCD、DVD、LD)、计算机磁盘及光盘等。

6、妨碍公共卫生的,如尸骨(包括已焚的尸骨)、未经硝制的兽皮、未经药制的兽骨等。

7、动物、植物以及它们的标本。

8、难以辨认成分的白色粉末。

9、私人信函等。

 

(二)航空禁运品:

1、威胁航空飞行安全的物品,指在航空运输中,可能明显地危害人身健康、安全或对财产造成损害的物品或物质。

主要有以下几类:

A、爆炸品:如烟花爆竹、起爆引信等;

B、气体:如压缩气体、干冰、灭火器、蓄气筒(无排放装置,不能再充气的)、救生器(可自动膨胀的)等;

C、易燃液体:如油漆、汽油、酒精类、机油、樟脑油、发动机起动液、松节油、天拿水、胶水、香水等;

D、易燃固体:自燃物质,遇水释放易燃气体的物质,如活性碳、钛粉、椰肉干、蓖麻制品、橡胶碎屑、安全火柴(盒擦的或片擦的)、干燥的白磷、干燥的黄磷、镁粉等;

E、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如高锰酸钾;

F、毒性和传染性物品:如农药、锂电池、催泪弹等;

G、放射性物质;

H、腐蚀品:如蓄电池、碱性的电池液。

I、未加消磁防护包装的磁铁、磁钢等含强磁的制品。

2、任何药品。

3、其它航空禁运品,如:粉末状物品 (不论何种颜色) 、液体(不论使用何种包装)、外包装有危险标志的货品、没有国家音像出版社证明的音像制品(含CD、VCD)、刀具、榴莲、带气火机、涉及“武器”和“枪支”概念的任何货品(含玩具)等。

关于锂电池以及包含锂电池类物品的邮寄说明

由于锂电池归属于危险品运输范围,锂电池经航空运输必须符合“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nternational Air Transport Association,简称IATA)” 以及“锂电池航空运输规范(Standard for transport of Lithium batteries by air)”的相关规定。

对于锂电池的邮寄, 提醒您注意以下事项:

  1. 带有电池的物品,每个包裹只许邮寄一件。
  2. 如果电池安装在设备里面,请务必保证电池安装牢固,运输中不会脱离设备。
  3. 如果电池与设备包装在一起,为避免发生短路,请单独包装好电池,避免其与其他物件碰撞、摩擦。例如,可以用塑料袋把电池单独包装好。
  4. 请注意同一个包裹不得邮寄超过一块电池。
  5. 不允许单独邮寄锂电池,尤其是非日常使用的工业用电池等不予邮寄。
  6. 请务必如实申报品名与数量。

锂电池航空运输规范原文链接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