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3号(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注:点击蓝字查看电子烟消费税征税率等详情],以下简称第33号公告)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有关规定,现就电子烟征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通过货物渠道进口电子烟按照第33号公告规定的税则号列征收消费税,其中“不含烟草或再造烟草、含尼古丁的非经燃烧吸用的产品”进口商品编号应填报24041200.00、“可将税目24041200所列产品中的雾化物雾化为可吸入气溶胶的设备及装置,无论是否配有烟弹”进口商品编号应填报85434000.10。

延伸知识:

HS2022版协调制度修订重点商品解读之电子烟及新型烟草产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增加电子烟相关内容,具体调整情况详见附件1和附件2。

三、旅客进境可免税携带烟具2个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或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包括一次性电子烟等)6个,但合计烟液容量不超过12ml。

往返港澳地区的旅客可免税携带烟具1个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或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包括一次性电子烟等)3个,但合计烟液容量不超过6ml。

短期内多次来往旅客可免税携带烟具1个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或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包括一次性电子烟等)1个,但合计烟液容量不超过2ml。

没有标识烟液容量的电子烟禁止携带进境。

超出以上规定数量或容量,但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予以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全额征税。

旅客带进征税的电子烟数量容量,限制在免税限量之内。旅客免税携带进境电子烟的总值不计入行李物品免税额度。

其他烟草制品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不计入行李物品免税额度。

不满16周岁的旅客,禁止携带电子烟进境。

四、通过邮件快件个人物品进境的电子烟按照现行海关总署对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公告自2022年11月1日起执行。凡此前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2年10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烟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2022年第33号,以下简称33号公告)规定,自2022年11月1日起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现将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税务总局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销售电子烟应当选择“电子烟”类编码开具发票。

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20号)附件7〕附注1《应税消费品名称、税率和计量单位对照表》中新增“电子烟”子目,调整后的表式见附件。

三、符合33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纳税人,从事生产、批发电子烟业务应当按规定填报《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和我国电子烟行业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电子烟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暂定为10%。

五、本公告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20号)附件7的附注1同时废止。各级税务机关要根据33号公告和本公告的规定,对相关纳税人做好政策宣传和辅导工作,及时为其办理消费税税种认定。

特此公告。

附件:应税消费品名称、税率和计量单位对照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22年10月25日


国际物流运输是最容易出问题的环节,有货出运一定要提前做好出货计划。

分享最新国际空海运物流情况及海关新规,以便让客户了解最新国际物流环境,驿传一直在努力!

深圳(珠三角)出货,欢迎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