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该国家不再接受任何包装条款的电池件(包括内置电池)

2、塞内加尔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实行的是撒哈拉南部非洲检疫公约。进口货值超过25万西非法郎(80西非法郎约合1人民币)的货物均须通过该系统进行申报;凡进口货物离岸价(FOB)超过3百万西法,均需要检验检疫。若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进口商在海关申报前将被处以到岸价(CIF)20%的罚款。

3、清关文件要求:

1)原产地证明

2)原始海运提单、

3)塞内加尔本地公司出具的保险单(交纳金额一般为CIF价格的千分之2.5)、

4)CIF发票(如发票为FOB,则需要提供海运发票)和装箱单,

5)货物跟踪费(BSC)等。

6)如果是免税进口则需提供免税证明和相关免税文件。

7)需提供货物跟踪单号,即CTN (cargo tracking note) Number,并显示在提单货描处。ECTN,即ELECTRONIC CARGO TRACKING NOTE的简称,根据塞内加尔当局规定,凡是出口到塞内加尔的(或经塞内加尔中转的)货物都必须在起运港申请办理ECTN ,目的港清关必须提供正式批复的ECTN证书,否则目的港将无法清关并需缴纳罚金。
根据塞内加尔法律,所有将货物运往塞内加尔的发货人都必须完全遵守上述CTN程序。不遵守规定可能会导致货物放行延迟,COSEC也可能会开出罚款。所有因不遵守CTN程序产生的费用和后果都将由发货人承担。从2019年3月1日起所有去塞内加尔的货物,订舱时都必须提供CTNNO。所有以塞内加尔为目的地的出口货物都强制要求必须在提单和货物舱单上注明每件商品预先验证的CTN编码(电子货物跟踪单编码)。发货人有责任在船离港后14天内提供CTN编码。
这里说一下:CTN编码不适用于在塞内加尔过境或转船的货物。如果是转运货物,提单正文必须注明“Container in transit for xxx”字眼。如果不遵守上述要求,客人需要承担塞内加尔海关当局因为误认货物为塞内加尔本地货而扣货的风险。
不接受货物为车龄超过8年的车辆。如果货物为车辆且经达喀尔(Dakar)转运到马里共和国(Mali),没有车龄限制(提单上需显示对应的转运条款)。

4、部分进口商品需要根据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进口货物离岸价(FOB)高于1百万西法,需申请进口许可证,进口许可证须在装船前申领,办证周期为2-3天。到岸价(CIF)高于3百万西法的货物,需要申请进口证明(attestation d’importation)。所有进口商均需要申请换汇许可(Attestation d’echange),用于向国内供应商汇款。进口证明以及换汇许可均通过进口商所在银行申请。

 


因不同国家海关有不同的进口要求&不定时调整,建议寄件人在货件出口前先与当地收件人咨询了解确认,以确保货件能正常中转,清关及派送。我司出口前不再复核,如因不符代理或海关要求造成货件中转延误、退件或罚款等责任、费用将由贵司自行承担。

以当地海关要求为准,本文仅做参考。更新至2022-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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